[摘要] 2015年, 法院出台《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后,“ 住房”不再是“老赖”逃避执行的理由。在执行法官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房屋时,王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以该房为其名下 住房,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为由,试图规避执行。
2015年, 法院出台《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后,“住房”不再是“老赖”逃避执行的理由。近日,延吉市法院执结一起被执行人以“住房”为理由规避执行的信用卡纠纷案件。
被执行人王某、张某拖欠申请执行人延吉市某银行8万余元迟迟不还,拒不执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该银行于2017年7月29日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法官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房屋时,王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以该房为其名下 住房,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为由,试图规避执行。对此,法官向王某解释了《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 住房为由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一是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是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是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在该案中,对被执行人王某提出的异议,延吉市法院不予支持,将依照法律程序对其名下的房屋采取评估拍卖等措施,清偿欠款。考虑到被执行人的难处,将参照延吉市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拍卖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以保障王某的基本生活,实现“法理”与“情理”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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